《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税前扣除(统称加速折旧)方法的项目和金额。
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目的,是正确反映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该项税会差异调整的情况,该表也是税务机关审核该项优惠政策运用准确性的必要资料。
营改增后,个人以房地产投资设立公司交纳增值税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为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
那么,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为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
那么,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取消了征收营业税规定,一律改为征收增值税,试问: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没有单列明确。不过,我们可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找出答案来。
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来看,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这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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