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在“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中进行。会计人员按要求配置浏览器(详见操作说明),点击“在线申请”,选择“点击申请”,进入“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和《工作证明》样张可在“相关下载”中下载。
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链接: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
用户对象
本市会计人员,即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3.《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
4.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5.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流程
个人在线填报, 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收入本市会计人员信息库。
办理期限
无
办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人员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办理地点
(一)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主管财政部门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会计人员,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三)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在职会计人员,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四)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税务机关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职会计人员,或主管财政部门属各区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会计人员,由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88916);浦东新区投资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2楼财政窗口,邮编:2013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336,电话: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局(地址:南丹东路56号一楼,邮编:200030,电话:34164530*3203)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巨鹿路139号二楼,邮编:200020,电话:63846699*202)
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静安区陕西北路1058号505室,邮编:200040,电话:62992839、62991310)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财政局(地址:杨浦区凤城四村8号106室,邮编:200093,电话65018811*1107、1403)
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财政局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三河路358号2楼207室,邮编:200086,电话:25015262)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普陀区同普路602号,邮编:200333,电话:22234504)
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地址:石化蒙山北路99号623室,邮编:200540,电话:37907537)
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财政局(地址:松江区龙源路66号203室,邮编:201620,电话:37612458)
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务会计金融服务中心(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38号北楼104室,邮编:201700,电话: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财政局(地址:沪闵路6358号2号楼,电话:33234978、33234860)
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地址:仓场路3333号,邮编:201800,电话:69985104)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地址:友谊支路238号,邮编:201999,电话:66785175)
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8号南楼201室,邮编:201400,电话:33611051)
崇明区财政局:崇明区财政局(地址:崇明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邮编:202150,电话:69613741)
(五)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职会计人员,由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六)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七)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63770882、63188029、63188356、6318833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各区办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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