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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现金/非现金投资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设立企业投入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通过“股本”科目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应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对于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投资者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等于股票面值部分作为股本,超出面值的溢价收入应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以材料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对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接受存货投资,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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