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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企业,需要按照上面1-3条确认纳税地点。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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