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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第3页

发布日期:2017-04-1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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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高度重视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信用风险等相关信息,其基本理念和方法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脉相承。企业在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后将能够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深度,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透明度,为监管部门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问: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境外市场发行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都须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考虑到我国A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情况和要求有所不同,在广泛听取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兼顾了我国国情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拟定了统一推进、分步实施新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是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免出现境内外报表适用准则差异。

二是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两年的准备时间,同时确保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新准则的一致性。

三是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四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执行质量。

四是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鼓励其提前施行新准则。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而导致其资产和负债的错配,以及因执行即将发布的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而需要两次调账,于2016年9月通过决议,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执行新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最晚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通过征求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也拟借鉴国际做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为此,我们将单独制定有关过渡办法,确保保险公司平稳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问:各级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作为近期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做好新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有关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确保新准则平稳实施。

二是要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起草发布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实施工作,了解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财政部。

三是要加强联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新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协同监管,形成合力,确保新准则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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