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2号—敏感性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敏感性分析,是指对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变化进行量化 分析,以确定各因素变化对实现目标的影响及其敏感程度。
敏感性分析可以分为单因素敏感性分析和多因素敏感性分析。
第二条 敏感性分析具有广泛适用性,有助于识别、控制和防范 短期营运决策、长期投资决策等相关风险,也可以用于一般经营分析。
第三条 企业在营运计划的制定、调整以及营运监控分析等程序 中通常会应用到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也常用于长期投资决策等。
第四条 企业应用敏感性分析,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400 号——营运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二章 在短期营运决策中的应用程序
第五条 短期营运决策中的敏感性分析主要应用于目标利润规 划。
第六条 短期营运决策中的敏感性分析的应用程序一般包括确定 短期营运决策目标、根据决策环境确定决策目标的基准值、分析确定 影响决策目标的各种因素、计算敏感系数、根据敏感系数对各因素进 行排序等程序。
第七条 在利润规划敏感性分析中,利润规划的决策目标是利润 最大化,有关公式如下:
利润=销售量×(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总额
第八条 在确定利润基准值时,企业通常根据正常状态下的产品 销售量、定价和成本状况,使用本量利公式测算目标利润基准值。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本量利公式分析和识别影响利润基准值的因素,包括销售量、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 企业在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可视具体情况和以往经验选取对利润基准值影响较大的因素进行分析。
第十条 企业在进行因素分析时,通过计算各因素的敏感系数, 衡量因素变动对决策目标基准值的影响程度。企业可以进行单因素敏 感性分析或多因素敏感性分析。
第十一条 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是指每次只变动一个因素而其他 因素保持不变时所做的敏感性分析。敏感系数反映的是某一因素值变 动对目标值变动的影响程度,有关公式如下:
某因素敏感系数=目标值变动百分比÷因素值变动百分比 在目标利润规划中,目标值为目标利润,变动因素为销售量、单
价、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敏感系数的绝对值越大,该因素越敏 感。
第十二条 多因素敏感性分析,是指假定其它因素不变时,分析 两种或两种以上不确定性因素同时变化对目标的影响程度所做的敏 感性分析。
企业在进行目标利润规划时,通常以利润基准值为基础,测算销 售量、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同时 发生变动时,对利润基准值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敏感系数绝对值的大小对其进行排序,按照有关因素的敏感程度优化规划和决策。 有关因素只要有较小幅度变动就会引起利润较大幅度变动的,属 于敏感性因素;有关因素虽有较大幅度变动但对利润影响不大的,属 于弱敏感性因素。
在短期利润规划决策中,销售量、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 本都会对利润产生影响,应重点关注敏感性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 强控制敏感性因素,确保利润规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在对利润规划进行敏感性分析时,企业应确定导致盈 利转为亏损的有关变量的临界值,即确定销售量和单价的最小允许 值、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最大允许值,有关公式如下:
销售量的最小允许值=固定成本÷(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单价的最小允许值=(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固定成本)÷销
售量 单位变动成本的最大允许值=(单价×销售量-固定成本)÷销
售量 固定成本的最大允许值=(单价-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
第三章 在长期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程序
第十五条 长期投资决策中的敏感性分析,是指通过衡量投资方 案中某个因素的变动对该方案预期结果的影响程度,做出对项目投资 决策的可行性评价。
第十六条 长期投资决策敏感性分析的一般步骤参考本指引第六 条。
第十七条 长期投资决策模型中决策目标的基准值通常包括净现 值、内含报酬率、投资回收期、现值指数等。
企业通常需要结合行业和项目特点,参考类似投资的经验,对决 策目标基准值的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和选取。决策目标基准值的影响因 素通常包括项目的期限、现金流和折现率。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决策中的敏感性分析,通常分析项目期限、 折现率和现金流量等变量的变化对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内含报酬率等 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以净现值为目标值进行敏感性分析的,可以计算投资 期内的年现金净流量、有效使用年限和折现率的变动对净现值的影响 程度;也可以计算净现值为零时的年现金净流量和有效使用年限的下 限。
第二十条 以内含报酬率为基准值进行敏感性分析,可以计算投 资期内的年现金净流量和有效使用年限变动对内含报酬率的影响程 度。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二十一条 敏感性分析的主要优点是:方法简单易行,分析结 果易于理解,能为企业的规划、控制和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敏感性分析的主要缺点是:对决策模型和预测数据 具有依赖性,决策模型的可靠程度和数据的合理性,会影响敏感性分 析的可靠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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