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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邮政、电信等企业代收费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2016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精神,经研究,现就银行、邮政、电信等企业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信服务费、ETC通行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明确如下:一、银行、邮政企业、电信企业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信服务费、ETC通行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缴费者索取发票的,银行、邮政企业、电信企业可按代收费金额向其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210*139.7(三联版);缴费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的,必须由委托方自行开具,如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二、开展代收费业务的银行、邮政企业、电信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安徽省通用机打发票210*139.7(三联版),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拒绝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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