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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8-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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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印发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体地位,优化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营改增”后的新政策、新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期限

为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降低负担,在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营改增”后,对部分纳税人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小微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信息化办税成本等影响,大部分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税,造成部分办税服务厅人流量大、排队时间较长。简并小微企业申报缴税次数,相应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也能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问题。国税局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为按季,与之相关地方附加税费也改为按季申报,以方便纳税人办税。具体如下:

1.本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2.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3.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免于零申报。即纳税人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申报为零时,与之相关的地方附加税费由系统自动产生零申报信息,纳税人无需再申报附加地方税费。

4.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实行以缴代报必须签订批量扣税的三方协议,并且要求纳税人所绑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大于或等于当月应纳税额。

(二)关于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地税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2.对延期申报申请的受理,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地税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地税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对延期申报申请的决定,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地税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地税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地税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明细申报

自2016年4月1日起,本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推行财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明细申报。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要求纳税人报送房产、土地、车船的明细信息和相关备案资料。

(四)关于申报作废、更正、补充申报和补正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或申报事项有错误,在未缴纳(解缴)税款且地税机关未进行会统记账的情况下,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直接作废申报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有错误,但已经缴款(解缴)税款或者地税机关已进行会统记账的情况下,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进行申报错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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