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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3-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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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建立本辖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风险预警指标、风险特征库和评估模型,开展好纳税评估工作。

(三)加强定额征收纳税人的监控,组织开展抽查,重点审核定额征收纳税人的核定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核查: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

2.三年以上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

3.毛利率相对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4.利润率相对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5.所得税贡献率相对于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和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县(市、区)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县(市、区)税务机关调整征收方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2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工作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其中对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合作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5年9月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工作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围。《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重申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纳税人范围;强调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核定征收方式。《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由于年度中间无法取得纳税人当年度相关数据,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为落实《合作工作规范》,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税负公平,《办法》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为充分落实纳税人知情权,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要求对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果的公示期限、地点、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少按季度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按季度公示的,公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公示时间不短于7个工作日;为规范核定征收鉴定程序,《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应税收入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为满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季度纳税申报需要,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申报之间衔接,要求县(市、区)税务机关每年的重新鉴定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有特殊情况的最迟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五)监控管理。明确了国、地税机关合作推进核定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税收风险监控管理应遵循的“统一分析、分类应对、分级负责、跟踪问效”原则,对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明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2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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