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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培训教材第21页

发布日期:2016-04-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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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新修订版)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               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              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             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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