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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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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经营性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规范管理和支持、促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精神,现就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均应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此文件印发之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按以上程序和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收取有偿服务性收入,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并使用发票。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领购发票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认定手续;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加强发票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发票的购领、保管、发放和结报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开具使用,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将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法规定遵章纳税,办理纳税申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企业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资料的收入,主管地税机关将视为应税收入。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减税或免税收入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民办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收入(第一道门票)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但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民办非企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5、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6、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从其规定。
 
五、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即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本组织符合减免税的条件等),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六、加强地方税务机关与民政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传递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督力度,组织社会组织学习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方针,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科技普及、社会求助、行业管理和社会公益、社会服务活动,共同促进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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