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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总结

发布日期:2020-11-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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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文件总结

企业合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有很多的限制及条件要求,应认真研读相关政策,关于企业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文件如下:

财税2009 59号文

财税2014 109号文

国税总局2015 40号文

国税总局2015  48号文

合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基本要求如下: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如果是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如果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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