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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光伏发电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6-08-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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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光伏发电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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