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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关于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的意见
中注协发布《关于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注协章程,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注协正式印发《关于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意见》)。
《自律监管意见》就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的全流程、全链条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丰富监管手段,健全约谈和质询制度,丰富和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健全事务所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建立监管线索档案,适时启动约谈、质询、专案调查等监管程序。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周期性检查安排,完善惩戒申诉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监管信息披露,提升惩戒威慑力度。三是拓展监管功能,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实时监测事务所执业情况,加强对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和辅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回头看”并深化周期帮扶机制,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推动建立涵盖联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在内的综合监管机制。
《自律监管意见》明确,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监管,参照执行。同时明确,各地方注协可以直接按照本意见,加强对所在地事务所自律监管,也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自律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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