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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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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以下简称介绍服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介绍服务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范

  本通知所称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介绍服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在协会备案的试点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的,应当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并明晰责任划分。期货公司依照介绍服务协议对风险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基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协议的责任由风险管理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前,应当在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评估能否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过程中应当以《介绍服务告知书》形式,向客户明示其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介绍服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公司、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示期货公司受委托从事介绍服务的服务内容;介绍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情况;明示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相关风险等。《介绍服务告知书》应当由客户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介绍服务的,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得代理客户签署《介绍服务告知书》以及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不得代理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有关的交易指令下达、货物交付或资金收付、存取、划转等事宜。

  二、具体要求

  (一)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1.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明;

  2.服务内容;

  3.报酬及相关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

  4.介绍服务的对接管理;

  5.客户纠纷投诉的处理方式;

  6.违约责任。

  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内容

  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委托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经双方协商,可以提供下列有关服务:

  1.协助进行客户适当性管理;

  2.协助进行客户资信评估;

  3.协助办理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的签署工作;

  4.协助开展客户风险提示;

  5.协助开展相关投资者教育;

  6.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

  7.协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期货公司协助开展适当性管理的,不减轻或免除控股风险管理公司适当性管理责任。期货公司应根据介绍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标准和流程,不得在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诱导、误导、欺骗客户,影响填写结果;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适当性管理要求开展复核、回访等工作。

  期货公司协助开展资信评估的,不减轻或免除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资信评估责任。期货公司应根据介绍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按照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客户资信评估标准、流程收集所介绍客户的相关材料、协助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客户资信情况的审核和评估工作。

  (三)制度建设

  1.对接与管理

  期货公司应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协商建立介绍服务的对接机制。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并熟悉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知识。

  2.内部控制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严格建立并执行与介绍服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服务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适当性管理、客户资信评估、投诉处理、合规检查等。期货公司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或激励措施。

  3.业务隔离与风险控制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与介绍服务有关的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期货公司应建立并有效执行与介绍服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服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三、信息报告与资料保存

  (一)备案

  期货公司须在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介绍服务委托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材料应包括:

  1.关于提供介绍服务的报告;

  2.公司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确定)关于提供介绍服务的决策文件;

  3.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的介绍服务委托协议文本;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定期报告机制

  期货公司每年应当就提供介绍服务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重大事项报告

  介绍服务发生重新签署协议、签署补充协议或协议终止等重大事项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资料保存

  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与介绍服务有关的凭证、单据、合同、录音录像等资料原件或影印件,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等对相关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自律管理

  (一)自律检查

  协会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对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提供或接受介绍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二)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或接受介绍服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协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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