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 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12 月
目 录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1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2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6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3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24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8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30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37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3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47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49
1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
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
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
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 1 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2 行至第 11 行(不含第 9 行)进行填报。
2.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
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金
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金额。
3.第 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金额。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的合计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的合计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2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
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5.第 5 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 6 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
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
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 7 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
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
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若
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8.第 8 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
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
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
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 9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金额。第 4 列“调
减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金额。
10.第 10 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
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
整的金额。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
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
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
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
3
绝对值,第 4 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 11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 12 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13 行至第 30 行(不含第 25 行)填报。
13.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
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4.第 14 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额的绝对值。
15.第 15 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
16.第 16 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
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3 列“调
增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17.第 17 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
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4 列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5 列金
额。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6 列金额。
18.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
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
4
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
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19.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
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
第 1 列金额。
20.第 20 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
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1.第 21 行“(九)赞助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
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 A105060 中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2.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 1 列“账
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
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
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3.第 23 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
本行,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 3 列“调
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不可填报。保险企业根据《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税收金
额”填报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的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
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的金额。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金额。若表 A105060
5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4.第 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 25 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40 第 7 行
第 11 列金额。
26.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
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27.第 27 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
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
28.第 28 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
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8010 合计行第 16+17 列
金额。
29.第 29 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
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
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
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
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 31 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2 行至第 35 行的合
计金额。
6
32.第 32 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
收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5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额。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额的绝对值。
33.第 33 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
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
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
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 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若第 1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 列金额的绝对值。
34.第34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填报。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9 行
第 7 列金额。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金额的绝对值。
35.第 35 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 36 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 37 行至第 43 行
的合计金额。
37.第 37 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1+4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2+5 列金额。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金额。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金额的绝对值。
38.第 38 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填报。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
7
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额的绝对值。
39.第 39 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 39.1 行
至第 39.7 行(不包含第 39.3 行)的合计金额。
40.第 39.1 行“1.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
核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
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
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1.第 39.2 行“2.保险公司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
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2.第 39.3 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
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
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
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
绝对值。
43.第 39.4 行“3.证券行业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
证券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4.第 39.5 行“4.期货行业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
期货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5.第 39.6 行“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
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
8
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
值。
46.第 39.7 行“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
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列“调
减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额的绝对值。
47.第 40 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
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 列
“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48.第 41 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 1 列“账载金
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 2 列“税
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
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
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49.第 42 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本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
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
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永续债
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 0。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
权益核算,税收上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 0;
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
50.第 43 行“(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特殊事项金额。
9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51.第 44 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
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
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52.第 45 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
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发布)
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53.第 46 行“合计”:填报第 1+12+31+36+44+45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5+6+7+8+10+11 行。
2.第 12 行=第 13+14+…+23+24+26+27+28+29+30 行。
3.第 31 行=第 32+33+34+35 行。
4.第 36 行=第 37+38+39+40+41+42+43 行。
5.第 39 行=第 39.1+39.2+39.4+39.5+39.6+39.7 行。
6.第 46 行=第 1+12+31+36+44+45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第 2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
2.第 3 行第 1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第 3 行第 2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
第 4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3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
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4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的绝对值。
3.第 4 行第 1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第 4 行第 2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3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4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
的绝对值。
10
4.第 9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第 9 行第 4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
第 4 列。
5.第 13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第 13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6.第 14 行第 1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3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4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的绝
对值。
7.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
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的绝对值。
8.第 17 行第 1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1 列;第 17 行第 2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
第 4 列;第 17 行第 3 列=表 A105070 合计行第 5 列;第 17 行第 4 列=表 A105070 合计
行第 6 列。
9.保险企业:第 23 行第 1 列=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3 行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3 行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23 行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23 行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0.第 25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
11.第 28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0 行第 16+17 列。
12.第 32 行第 1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第 32 行第 2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3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4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的绝
对值。
13.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3 列=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
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4 列=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的绝对值。
14.第 37 行第 1 列=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1+4 列;第 37 行第 2 列=表 A105100 第
11
17 行第 2+5 列;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3 列=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4 列=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的绝对值。
15.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3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4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的绝对值。
16.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3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4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
的绝对值。
17.第 40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
第 40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0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18.第 46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15 行;第 46 行第 4 列=表 A100000 第 16 行。
12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
整金额
资产
原值
本年折
旧、摊
销额
累计折
旧、摊销
额
资产
计税
基础
税收折
旧、摊销
额
享受加速
折旧政策
的资产按
税收一般
规定计算
的折旧、
摊销额
加速折
旧、摊销
统计额
累计折
旧、摊销
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 *
2
所有固
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 * *
3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
产设备
* *
4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等
* *
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6 (五)电子设备 * *
7 (六)其他 * *
8
其中:
享受固
定资产
加速折
旧及一
次性扣
除政策
的资产
加速折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
扣除)
*
9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10
(三)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1+10.2)
*
10.1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13 旧额大 于一般 折旧额 的部分 10.2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11 (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11.1+11.2) * 11.1 1.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 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 11.2 2.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不包含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 * 12 (五)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12.1+12.2+12.3+12.4) * 12.1 中小微企业购 置单价 500 万 元以上设备器 具 1.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 器具一次性扣除 * 12.2 2.最低折旧年限为 4、5 年的设 备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 * 12.3 3.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的设备 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 * 12.4 4.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 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 13 (六)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3.1+13.2) * 13.1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13.2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 除 * 14 (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15 (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16 (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 * 17 (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
14 18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9+20) * * 19 (一)林木类 * * 20 (二)畜类 * * 21 三、无形资产(22+23+24+25+26+27+28+29) * * 22 所有无 形资产 (一)专利权 * * 23 (二)商标权 * * 24 (三)著作权 * * 25 (四)土地使用权 * * 26 (五)非专利技术 * * 27 (六)特许权使用费 * * 28 (七)软件 * * 29 (八)其他 * * 30 其中: 享受无 形资产 加速摊 销及一 次性摊 销政策 的资产 加速摊 销额大 于一般 摊销额 的部分 (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 * 31 (二)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31.1+31.2) * 31.1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 31.2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 32 (三)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32.1+32.2) * 32.1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 32.2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 销 *
15
33 四、长期待摊费用(34+35+36+37+38) * *
34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5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36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37 (四)开办费 * *
38 (五)其他 * *
39 五、油气勘探投资 * *
40 六、油气开发投资 * *
41 合计(1+18+21+33+39+40)
附列资料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
资产
* *
16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2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3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
公告》(2018 年第 4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
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
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
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等相关
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
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7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 4 列至第 8 列税收
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 1 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
成本)的金额。
2.第 2 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 3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
摊销额。
4.第 4 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
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
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
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
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
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
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
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
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
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
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 6 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
用于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
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
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
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
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
18
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 7 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 5-6 列金额填报。
8.第 8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
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 9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5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 2 行至第 7 行、第 19 行至第 20 行、第 22 行至第 29 行、第 34 行至第 40 行:
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
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同时适用多项政策,由
纳税人自行选择一项政策填报。同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得重复填报。
第 8 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 号、财
税〔2015〕106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
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9 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
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
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0 行“(三)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
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 10.1+10.2 行
金额。
第 10.1 行“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
报新购置(含自建)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
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0.2 行“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
19
区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
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1 行“(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本行填
报第 11.1+11.2 行金额。
第 11.1 行“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下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填报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新购置单
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
情况。
第 11.2 行“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不包含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除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以外新购置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
情况。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的设备器具等一次性扣除情况,在第 11.1 行“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
第 12 行“(五)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
况。第 12.1 行、第 12.2 行、第 12.3 行适用中小微企业填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第 12.4 行适用高
新技术企业填报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
报第 12.1+12.2+12.3+12.4 行金额。
第 12.1 行“1.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
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
旧年限为 3 年),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2.2 行“2.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4、5
20
年的设备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
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4、5 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
惠统计情况。
第 12.3 行“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
的设备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
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10 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
计情况。
第 12.4 行“4.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
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新购置
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3 行“(六)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
13.1+13.2 行金额。
第 13.1 行“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
填报新购置(含自建)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
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3.2 行“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横琴粤澳深度合
作区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一次
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4 行“(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
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
计情况。
第 15 行“(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
情况。
第 16 行“(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
21
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7 行“(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
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0 行“(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
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1 行“(二)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
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 31.1+31.2 行
金额。
第 31.1 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
新购置(含自行开发)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
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1.2 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
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2 行“(三)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
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
32.1+32.2 行金额。
第 32.1 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
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摊
销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2.2 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
区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
一次性摊销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3.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
22
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
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 1 行至第
40 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7 行。
2.第 10 行=第 10.1 行+第 10.2 行。
3.第 11 行=第 11.1 行+第 11.2 行。
4.第 12 行=第 12.1+12.2+12.3+12.4 行。
5.第 13 行=第 13.1+13.2 行。
6.第 18 行=第 19+20 行。
7.第 21 行=第 22+23…+29 行。
8.第 31 行=第 31.1+31.2 行。
9.第 32 行=第 32.1+32.2 行。
10.第 33 行=第 34+35+36+37+38 行。
11. 第 41 行 = 第 1+18+21+33+39+40 行 。 ( 其 中 第 41 行 第 6 列 = 第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 第 6 列 ; 第 41 行 第 7 列 = 第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第 7 列)。
12.第 7 列=第 5-6 列。
13.第 9 列=第 2-5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41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1 列。
2.第 41 行第 5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2 列。
3.若第 41 行第 9 列≥0,第 41 行第 9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3 列;若第 41 行
第 9 列<0,第 41 行第 9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4 列。
23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纳税调整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金额
纳税调
整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
金额
1 2 3(2-1) 4 5 6(5-4) 7(3+6)
1 一、债务重组
2 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3 债转股
4 二、股权收购
5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
6 三、资产收购
7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
8 四、企业合并(9+10)
9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0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1 五、企业分立
12 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3 七、技术入股
14 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
15 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
15.1 (一)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
15.2 (二)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阶段
16 十、其他
17 合计(1+4+6+8+11+12+13+14+15+16)
24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
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
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 年第 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
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
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基础设施领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
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
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
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
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 1 行“一、债务重组”:填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2.第 2 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填报企业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
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3.第 3 行“债转股”:填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4.第 4 行“二、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5.第 5 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
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6.第 6 行“三、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7.第 7 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
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资产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8.第 8 行“四、企业合并”:填报第 9 行和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9.第 9 行“(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
业务的相关金额。
10.第 10 行“(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1.第 11 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
关金额。
12.第 12 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填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规定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
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3.第 13 行“七、技术入股”: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
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
26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4.第 14 行“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
相关金额。
15.第 15 行“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原始权益人 □项目公司)”:
填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设立阶段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
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本行填报第 15.1 行和
第 15.2 行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企业类型。
第 15.1 行“(一)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填报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
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第 15.2 行“(二)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阶段”:填报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
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
及调整金额。
16.第 16 行“十、其他”:填报企业发生的其他递延纳税事项的相关金额。
(二)列次填报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两大栏次,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
损失以“-”号填列。
1.第 1 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
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
2.第 2 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
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3.第 3 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27
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
金额的差额。本项填报第 2-1 列的余额。
4.第 4 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
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5.第 5 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
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第 6 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
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
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本项填报第 5-4 列的余额。
7.第 7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3+6 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8 行=第 9+10 行。
2.第 15 行=第 15.1+15.2 行。
3.第 17 行=第 1+4+6+8+11+12+13+14+15+16 行。
4.第 3 列=第 2-1 列。
5.第 6 列=第 5-4 列。
6.第 7 列=第 3+6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7 行第 1+4 列=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1 列。
2.第 17 行第 2+5 列=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2 列。
3.若第 17 行第 7 列≥0,第 17 行第 7 列=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3 列;若第 17 行
第 7 列<0,第 17 行第 7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4 列。
28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9+…+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5+6+7+8)
4 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11)
5
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
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11)
6
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
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11)
7
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11)
8 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11)
9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 (十)其他(16.1+16.2)
16.1 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2 2.其他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四)其他(24.1+24.2)
24.1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4.2 2.其他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9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 A107012)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
写 A107012)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
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_)
28.1 其中: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8.2 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0 (五)其他(30.1+30.2+30.3)
30.1 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30.2 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30.3 3.其他
31 合计(1+17+25)
30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
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 2+3+9+10+11+12+13+14+15+16 行金额。
2.第 2 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
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
表》(A107011)第 8 行第 17 列金额。
4.第 4 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5.第 5 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6.第 6 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31
11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7.第 7 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
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2 行第 17 列金额填报。
8.第 8 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 A107011 第 13 行第 17 列金额填
报。
9.第 9 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
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 A000000“207 非营利组
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0.第 10 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
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
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
的捐赠收入。
11.第 11 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
入。
32
12.第 12 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
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 13 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
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
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
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
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 14 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
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
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 15 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
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 16 行“(十)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6.1+16.2 行。
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16.1 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学校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2 年第 3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33
第 16.2 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
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 17 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 18+19+23+24 行金额。
18.第 18 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
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额。
19.第 19 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
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 20+21+22 行金额填
报。
20.第 20 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
入”:填报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额。
21.第 21 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 10%的金额。其
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 22 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计收入”:填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23.第 23 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
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
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中国铁
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金额。
24.第 24 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4.1+24.2 行。
第 24.1 行和第 24.2 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24.1 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
34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
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第 24.2 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 25 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 26+27+28+29+30 行的合计金额。
26.第 26 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额。本行与
第 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 27 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额。本行与第 26 行不可同时填报。
28.第 28 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
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
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及计
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
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的,第 28 行
填报第 28.1 行和第 28.2 行的合计金额。
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10 全年 100%(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121 前三季度 75%且第四季度 100%
(其他企业)
按比例计算
122 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 28.1 行“其中: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
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
35
计算的第四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
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 28.2 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纳税人“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
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
计算的前三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
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29.第 29 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7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 30 行“(五)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30.1+30.2+30.3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30.1 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等相关税收
政策规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
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照 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 30.2 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加
计扣除的金额。
第 30.3 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 31 行“合计”:填报第 1+17+25 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9+10+…+16 行。
36
2.第 3 行=第 4+5+6+7+8 行。
3.第 16 行=第 16.1+16.2 行。
4.第 17 行=第 18+19+23+24 行。
5.第 19 行=第 20+21+22 行。
6.第 24 行=第 24.1+24.2 行。
7.第 25 行=第 26+27+28+29+30 行。
8.第 26 行和第 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9.第 28 行=第 28.1+28.2 行。
10.第 30 行=第 30.1+30.2+30.3 行。
11.第 31 行=第 1+17+25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3 行=表 A107011 第 8 行(合计行)第 17 列。
2.第 4 行=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
3.第 5 行=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
4.第 6 行=表 A107011 第 11 行第 17 列。
5.第 7 行=表 A107011 第 12 行第 17 列。
6.第 8 行=表 A107011 第 13 行第 17 列。
7.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26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8.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27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9.第 31 行=表 A100000 第 17 行。
37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额(数
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38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L1 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
L1.1 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L1.2 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L1.1)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52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当 47-48-49≥0,本行=0;当 47-48-49<0,本行=47-48-49 的绝对值)
39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
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
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
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1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
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
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
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 3 行“(一)人员人工费
用”、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 16 行“(三)折旧费用”、第 19 行“(四)
无形资产摊销”、第 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 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
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40
1.第 1 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
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 2 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 3+7+16+19+23+34 行金
额。
3.第 3 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 4+5+6 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
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 4 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
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 5 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
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 6 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
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
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 8+9+10+11+12+13+14+15 行金额。
8.第 8 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费用。
9.第 9 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
费用。
10.第 10 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
力费用。
11.第 11 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
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 12 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
41
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 13 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
检验费。
14.第 14 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第 15 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
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
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 16 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 17+18 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
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
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
折旧口径填报。
17.第 17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的折旧费。
18.第 18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
的折旧费。
19.第 19 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 20+21+22 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
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
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
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
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 20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
件的摊销费用。
21.第 21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
42
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 22 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
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
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 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 24+25+26+27 行金额。新产品设计
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
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 24 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5.第 25 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
定费。
26.第 26 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
的临床试验费。
27.第 27 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
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第 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 29+30+31+32+33 行金额。
29.第 29 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
30.第 30 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
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
评估、验收费用。
31.第 31 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
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第 32 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
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第 33 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43
34.第 34 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 28 行与其他相关费用
限额的孰小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 3+7+16+19+23 行×10%/(1-10%)。
35.第 35 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 36+37+39 行金额。
36.第 36 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
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第 37 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
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第 38 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
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39.第 39 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
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40.第 40 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 2 行+第 36 行×80%+第 38 行金额。
41.第 41 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2.第 42 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
金额。
43.第 43 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
资产的摊销额。
44.第 44 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
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第 45 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 41+43+44 行金额。
46.第 46 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7.第 47 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 45-46 行
金额。
48.第 48 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4
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
49.第 49 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
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
料部分结转金额。
50.第 50 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根
据实际情况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10 全年 100%(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121 前三季度 75%且第四季度 100%
(其他企业)
按比例计算
122 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51.第 L1 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填报第 47-48-49
行的金额,当第 47-48-49 行<0 时,本行填报 0。
52.第 L1.1 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
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53.第 L1.2 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扣除比例
及计算方法”选择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
法计算的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
“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54.第 51 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48-49)行×第 50
行的金额。当第 47-48-49 行<0 时,本行填报 0。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
法”选择“110”时,填报第 L1 行×100%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
法”选择“121”或“122”时,填报第 L1.1 行×100%+第 L1.2 行×75%的金额。
45
55.第 52 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
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 47-48-49 行≥0 时,填报 0;当第 47-48-49 行<0 时,填报
第 47-48-49 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2 行=第 3+7+16+19+23+34 行。
2.第 3 行=第 4+5+6 行。当表 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 版”
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3.第 7 行=第 8+9+10+11+12+13+14+15 行。当表 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
式”填报“2021 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4.第 16 行=第 17+18 行。当表 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
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5.第 19 行=第 20+21+22 行。当表 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
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6.第 23 行=第 24+25+26+27 行。当表 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
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7.第 28 行=第 29+30+31+32+33 行。当表 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
报“2021 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8.第 34 行=第 28 行与第 3+7+16+19+23 行×10%/(1-10%)的孰小值。
9.第 35 行=第 36+37+39 行。
10.第 40 行=第 2 行+第 36 行×80%+第 38 行。
11.第 45 行=第 41+43+44 行。
12.第 47 行=第 45-46 行。
13.第 L1 行=第 47-48-49 行。当第 47-48-49 行<0 时,第 L1 行=0。
14.第 L1.2 行=第 L 行-第 L1.1 行。
15.第 51 行=(第 47-48-49 行)×第 50 行;当第 47-48-49 行<0 时,第 51 行=0。
46
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第 51 行=第 L1 行×100%;
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时,第 51 行=第 L1.1
行×100%+第 L1.2 行×75%。
16.当第 47-48-49 行≥0 时,第 52 行=0;当第 47-48-49 行<0 时,第 52 行=第
46-47-48 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表 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51 行=表 A107010 第 26 行。
2.当表 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 51 行=表 A107010 第 27 行。
47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1)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1)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7 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8 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9 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0 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1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
16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税(填写 A107042)
*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广东南沙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24.1+24.2+24.3+24.4)
24.1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2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3 (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4 (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8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填写 A107042)
27
二十七、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
政策,填写 A107042)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28.5+28.6)
28.1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2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3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4 (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28.4.1+…+28.4.10)
28.4.1 1.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2 2.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3 3.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4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5 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6 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7 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8 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9 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4.10 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 A107042)
28.5 (五)其他 1
28.6 (六)其他 2
29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30.1 (一)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0.2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
股比例____%)
33 合计(1+2+…+28-29+30+31+32)
4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
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23 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
额。
2.第 2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文件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第 31 行金额。
3.第 3 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
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
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 A107041 第 32 行金额。
4.第 4 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5.第 5 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5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50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 号)等规定,经认定
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本
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 6 行“六、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
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 微米
(含)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
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7.第 7 行“七、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
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8.第 8 行“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
51
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9.第 9 行“九、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
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
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
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10.第 10 行:“十、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
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
52
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11.第 11 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
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
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
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
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 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12.第 12 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
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
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3.第 13 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财
53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
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
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
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 软件企业(软
件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
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14.第 14 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
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5.第 15 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
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
受至期满为止。该项政策已执行期满,本行不得填报。
16.第 16 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
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
54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
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
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
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该项政策已执行期满,本行不得填报。
17.第 17 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
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
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公告》(2021 年第 14 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 19 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等规定,对经认定
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
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 20 行“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
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
55
44 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 文化技术服务”“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纳税人可
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 21 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
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西部地区鼓励
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号)等
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湖南省湘西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
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
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
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22.第 22 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
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
56
42 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 23 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
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
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 24 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广东南沙等地区的鼓励类
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4.1+24.2+24.3+24.4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24.1 行“(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 号)规定,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4.2 行“(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1〕29 号)规定,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57
第 24.3 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 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4.4 行“(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 25 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 2022 年
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
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
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 26 行“二十六、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A000000 表“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
58
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27.第 27 行“二十七、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
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填报“13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或“151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
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28. 第 28 行“ 二 十八 、其 他” : 根据 相关 行次 计算 结果 填报 。 本行 =第
28.1+28.2+28.3+28.4+28.5+28.6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 28.1 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
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2 行“(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
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
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
59
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3 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
31 号)规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4 行“(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
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号)等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企
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本项为汇总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享受的具体政策情况在下列项目
中选择一项填报:
第 28.4.1 行“1.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类型”填报“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
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2 行“2.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1 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3 行“3.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
60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
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4 行“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5 行“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接续年度减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50 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6 行“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
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7 行“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8 行“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
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61
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且 A107042 表
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9 行“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 软件企业(软件企业)”,
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4.10 行“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接续年度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40 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
业)”,且 A107042 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额。
第 28.5 行“(五)其他 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 28.6 行“(五)其他 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 29 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
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
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
应按法定税率 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
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
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62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 A 和 B 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 1 行到第 28 行的优惠
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 21 行。
30.第 30 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
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等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本行填报第 30.1+30.2 行的合计金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 30.1 行、第 30.2 行。
31.第 31 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等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
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63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
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
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2.第 32 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
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
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1〕53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
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条件的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
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33.第 33 行“合计”:填报第 1+2+…+28-29+30+31+32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24 行=第 24.1+24.2+24.3+24.4 行。
2.第 28 行=第 28.1+28.2+28.3+28.4+28.5+28.6 行。
3.第 28.4 行=第 28.4.1+28.4.2+…+28.4.10 行。
4.第 30 行=第 30.1+30.2 行。
5.第 33 行=第 1+2+…+28-29+30+31+3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表 A107041 第 31 行。
2.第 3 行=表 A107041 第 32 行。
3.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
64
有优惠政策”时,本表第 6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4.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0.25 微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
政策”时,本表第 9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5.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
政策”时,第 10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6.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时,第 11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7.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 软件企业(软件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13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8.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
政策”时,第 26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9.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
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企业)” 或“15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 27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0.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28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时,第 28.4.1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1.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65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时,第 28.4.2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65
12.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
宽小于 130 纳米的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
策”时,第 28.4.3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3.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
第 28.4.4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4.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5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
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时,第 28.4.5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5.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
用设备)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6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6.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
键专用材料)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
第 28.4.7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7.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含封装测试)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时,第 28.4.8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8.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 软件企业(软件企业)””
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9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9.当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40 软件企业(重点软件
企业)”且 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 28.4.10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20.第 33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