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济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帮助您规范纳税申报,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风险,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及时关注申报新变化
(一)申报表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汇算清缴申报表修订变化相关内容,我们将通过报、网、端、微、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请您在进行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照最新要求填报。
(二)更正申报变化。汇算清缴期内如发现年度申报有误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如发现年度申报表存在错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更正申报;如需进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报,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或者经税企双方沟通一致,在电子税务局填报更正报表类型、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等信息后进行预约,由税务机关开通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功能,可在约定时间内更正申报。
(三)申报系统变化。一是设置了申报与缴税分离功能,即申报与缴税无需同时完成,税款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若纳税人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10天内,税务部门将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缴税提示服务。二是设置了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请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充分利用该项服务的风险扫描功能,并根据提示信息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数据,从而有效防范和降低纳税风险。
二、及时办理多缴退税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方便办税体验,对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税款,在申报系统设置了汇算清缴申报后同步发起退税功能。对单户企业汇算清缴应退企业所得税金额不超过一定规模且符合纳税信用等级等条件的,自动审核退税、开具发送收入退还书。不符合自动审核退税等情况,税务机关将在申报系统内予以提示提醒,请随时关注并及时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及时准确申报享受各类税收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请自行判别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五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符合条件,请及时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自2023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系统将智能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请确认是否属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申报计算应纳税款但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如因系统原因,不享受无法完成申报,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如您属于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应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如您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其它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条件,可以择优申报享受。
2.请确认本年度内是否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如发生了研发支出,请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如发生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请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请确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准确,是否同税务登记的主行业及税种登记行业相同,如不一致或不准确,请依据2023年度其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超过50%的行业确定主营业务行业,对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基础信息表的行业信息同步进行更正,更正行业后再办理年度申报。
2.请确认所从事行业是否为《通知》第四条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负面清单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如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则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若年度内所属行业随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请您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行业变更,根据变更后的行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3.请确认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否准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其他各类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4.如您属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对于本年度内发生的研发费用,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5.请确认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准确,注意《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研究费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明细表》中“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研发费用总额”等表间逻辑关系;请勿随意填写整数,确保填写数据真实准确。
6.请结合合同、协议、支付票据及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判断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技术开发费用属于委托研发支出还是基础研究支出,若属于委托研发,请督促受托方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委托研发支出按政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若属于基础研究,请按政策享受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优惠。
7.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在7月份预缴期、10月份预缴期就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预缴未享受的,可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四)留存备查资料
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及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您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在汇缴工作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各级企业所得税税政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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