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慈善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9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从开始起草到通过,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接受人民日报记者专访,就慈善法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记者:国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遗产很大比例或全部捐赠给社会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后,能否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也会出现这样一些慈善家?
阚珂:在立法当中的一个考虑就是,要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现在一些企业家要捐赠,但有不方便之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不是有利于企业家捐赠得更多吗?
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现在的慈善法,只解决了一部分问题。(摘自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摘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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