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辅导 > 金融专业返回首页

不属于可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是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

不属于可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是

不属于可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是( )

A.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B.证券公司

C.商业银行

D.财务公司

答案:D

解析:可以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合格主体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办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其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二类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也可以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但是,委托募集并不能豁免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