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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领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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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领证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的规定,从事会计类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为保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政策
 
(一)考试大纲
 
使用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14〕13号)。
 
(二)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三科同时报考,一次通过。
 
(三)考试模式及时长
 
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下发的题库,实行上机答题模式。每科考试时长均为60分钟,三科连考合计180分钟。各科考试时间不能互补,中途不设置休息时间。
 
(四)考试科目题型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2.《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3.《会计电算化》:由理论题和实务题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得分合计为最后成绩。理论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题是财务软件实务操作。
 
(五)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10〕131号文的规定,考试费每科65元,三科合计195元。缴费方式为“网上支付”。需要报销凭证的考生,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领取。
 
(六)成绩合格标准
 
每门科目总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三科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不作为历史成绩。
 
二、报考及领证办法
 
(一)报考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在职人员(单位须在省属备案);
 
5.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网址和时间
 
报名网址为“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网上报名系统逢工作日开通。
 
(三)报名、考试和领证流程
 
按照《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指南》(附件1)的相关要求及指引进行操作。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如发现考生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入诚信档案或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考生应在考前阅读《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附件2),并按照其规定参加考试。
 
(三)在报名时,考生须根据剩余考位情况选择考试时间和考点,选定后不得修改。报名成功后,考生可下载或打印考试通知书备用,考试当日只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四、联系信息
 
(一)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4号二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11:45,下午14:00至17:00;
 
星期五上午9:00至11:45,中午12:00至13:00(志愿服务时间),下午不对外服务。
 
周六日及公休假等节假日不办公。
 
(三)咨询热线:020-83188555,传真号码:020-8318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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