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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保险行业、铁路系统的采集对象,“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发布日期:2019-08-0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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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保险行业、铁路系统的采集对象,“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问:上海市金融保险行业、铁路系统的会计信息采集对象,“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上海市金融保险行业的采集对象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的,其主管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监督局);本市铁路系统的采集对象,其主管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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