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继续教育组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省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市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六、 继续教育登记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专业科目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或继续教育面授施教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组织方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考核结果以及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培训签到表、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 其他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未在当年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次年6月底前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人员应当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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