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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2页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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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师资、课程与教材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现代教育培训理论。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管理与教材建设,要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课程和教材实用性的开发,逐步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及教材体系,不断丰富课程内容,保证质量,以适应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可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发和编写培训教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教材以电子书形式免费发给会计人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其他各类培训课程及教材。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财经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网络培训机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会计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分为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一)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标、备案制等方式选择认定,与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全面考虑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资质条件、管理制度、教学规划、师资力量、培训课程、教学质量、服务效果和收费标准等基础上,确定教学实力强、质量高、服务好、价格低和管理严的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名称、培训范围、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接受广大会计人员的监督。

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向全国选择认定。

(二)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确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在国内及省内财经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中介服务等机构中选择认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课程录制、播放、投影仪等机器设备),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专职或兼职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5人)队伍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干校、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财经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健全师资库。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学习、考核或考试结果如实反馈或出具会计人员参加完成继续教育的信息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传送到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要对提供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五)不服从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七章  考核、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会计人员参加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对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不能聘任或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管理。

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晋升职务(职称)、先进会计工作者及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并纳入会计诚信档案管理。

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将其纳入会计诚信不良记录。对连续五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视同放弃从事会计工作,不再作为会计人员管理,并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删除。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采取网上问卷调查方式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对评价结果优秀、良好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保留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资格;对违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评价结果为一般、较差或会计人员满意度不高的,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终止合作协议和取消继续教育备案资格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3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吉财会[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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