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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潍坊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潍坊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4-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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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潍坊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潍财会〔2023〕3 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高等院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 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3〕 1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 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6 号)规定执行(采集入口为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 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

   二、时间及学分要求

   我市 2023 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 2023年12月31日。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60 学分,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的必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 一)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 年版)》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主要内容有: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新时代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及 基金类会计制度、农村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 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审计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二)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网络教育及面授教育,每学时折算 3 学分。

   1.网络教育。潍坊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由各县市区自行采购。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统一登录“潍坊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czj.weifang.gov.cn )—会计专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入口”登录潍坊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2.面授教育。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 5 个工作日内 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经审 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 域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省高端会计人才 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统一登记。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将于继续教育结束后的 10 天内完成。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 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 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 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   山东会计信息网— 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五、有关要求

   (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财政 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解答会计人员疑问,及时审核会计人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

   (三)要积极发挥各级会计学会、继续教育基地在开展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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