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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3.资产管理制度:《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办法》、《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制度》等。
4.内控制度及其他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政策规定。
(三)综合类。
1.管理会计: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系列解读、《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理论、实务案例讲解等。
2.法律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各税种法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3.专题培训: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会计职业道德与职场礼仪、会计文化与职业生涯规划、会计专业英语、会计实务操作、纳税实务操作等。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直接负责管理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和远程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局级行业主管部门财务处长等的继续教育培训,委托市会计学会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经市财政局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承办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培训。我市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培训教材。我市201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可以使用全市统一推荐教材,也可以由各区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结合培训内容和特色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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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3.资产管理制度:《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办法》、《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制度》等。
4.内控制度及其他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政策规定。
(三)综合类。
1.管理会计: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系列解读、《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理论、实务案例讲解等。
2.法律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各税种法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3.专题培训: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会计职业道德与职场礼仪、会计文化与职业生涯规划、会计专业英语、会计实务操作、纳税实务操作等。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直接负责管理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和远程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局级行业主管部门财务处长等的继续教育培训,委托市会计学会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经市财政局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承办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培训。我市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培训教材。我市201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可以使用全市统一推荐教材,也可以由各区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结合培训内容和特色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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