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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17泉州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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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17泉州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泉财会[2017]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市2008-2016年培训期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现将2017年参加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持有泉州市辖区各级财政部门颁发及调入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教育形式
 
 1、参加泉州财政会计信息网的网络教育。
 
 2、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条(四)至(八)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者,应在我市会计网络教育管理系统报名时选择“免培”或“免考”。其中: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学分计量标准当年学分折算累计达到24个学分以上者,选择“免考”;1学分以上24学分以下者选择“免培”。
 
 3、“免培、免试”者应在当年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会计证发证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确认学分。各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可在会计科“会计事务群”创建相册,将相关证明材料视频电子文档上传至“会计事务群”县(市、区)相应相册,或每季度汇总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至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由专人统一认定后转现代电脑学校处理。
 
 会计人员以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参加全国或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应提交培训通知和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提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全国或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应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其中会计类专业是指以下11个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学位学历教育的申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籍在线验证后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应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复印件;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应提交书籍原件、书籍封面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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