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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7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第2页

发布日期:2017-02-2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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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对于只收费不培训,或伙同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继续教育名义非法牟取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永久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信用公示平台。
 
  (四)各地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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