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专题解答
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专题解答
鉴于近期纳税人对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减免优惠等问题存在较多疑问,省局对此类问题统一整理后作如下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于零申报。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已经实现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
说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不能实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中自行进行城建税金及附加费、基金的零申报工作。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对以上两种情况,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城建税纳税申报,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但纳税人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
说明:对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除需要在地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外,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税申报,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财务会计报表网上报送专题解答
随着山东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换版上线和网报系统的升级改造,网上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写和报送有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指导纳税人完成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省局整理了近期12366提报的财务会计报表问题,对需要注意的事项解答如下:
(一)《利润表》有关填表注意事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报送利润表时应注意,表内“本期金额”应该是当年年初至报送属期期末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应是上年同期的累计数。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报送利润表时,中期报表中的“本月金额”为报送属期内的季度累计数,“本年累计金额”为当年年初至报送属期期末的累计数;年度报表中“本年累计金额”是指本年累计数;“上年金额”是指上年累计数。
(二)在财务会计报表采集系统中第一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暂时因为换版后数据问题,各财务会计报表的期初数、累计数均不能自动带出,需纳税人手动填报,请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明细显示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存货的披露、短期投资的披露、固定资产的披露、利润分配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应交税费明细表等多个明细表。暂定由纳税人按照实际情况报送。
(四) 财务会计报表国地联合报送说明:2016年10月8日山东地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财务会计报表申报实现国地税互通,具体实现方式为在一方税务机关申报财务会计报表后在另一方税务机关无需再进行申报。国地税财务会计报表申报互通的前置条件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国地管户类型为“国地共管”、国地税为同一纳税人及国地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鉴于存在不符合国地税互通前置条件的情况,需要纳税人在一方税务机关申报财务会计报表后,在另一方税务机关仍需进行申报验证,以此判断国地税共管户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报表申报互通的前置条件:
一是纳税人在一方税务机关申报财务会计报表后,在对方税务机关再申报时,系统提示“已采集、是否重复采集”,此种情况说明符合国地税互通的前置条件,那么在对方税务机关可以不用再申报。
二是纳税人在一方税务机关申报财务会计报表后,在对方税务机关再申报时没有提示,此种情况说明不符合国地税互通的前置条件,需要在对方税务机关重新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此种情况的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想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后另一方税务机关无需申报,需前往国地税大厅联系税务人员修改相关信息达到符合财务会计报表申报互通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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