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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劳务报酬如何填写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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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劳务报酬如何填写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

3.1.1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如作者已去世,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也需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以下政策明确是否合并计税还是分别计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1.1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以下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1.1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以下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各个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三条规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38号)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二条规定,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的,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虚拟纳税人】:即为汇总申报的概念。若您单位是上市公司,可选择上市股东组或农村信用社,若您单位非上市公司仅可选择农村信用社。1、[上市股东组]指上市公司部分股东以整体的方式申报红利、股息所得税的虚拟组;[农村信用社]指申报农村信用社取得利息所得税的虚拟人。2、[是否上市公司]属性,请至[系统设置]-[单位管理]里的[单位信息]页签进行修改,若[上市公司]字段选择“是”,则【虚拟纳税人】下拉框才有“上市股东组”选项供用户选择。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免税所得-扣除及减除项目合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协定税率】:填写的是一国根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而制订的关税税率:
0, 5%,7%,7.5%,8%,10%,15%,20%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扣缴税额-已扣缴税额

3.1.15其他财产租赁所得
其他财产租赁所得,填报的是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提醒您,如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仍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1.16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1.17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其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但不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一条规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规定的,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1.18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填报的是除股权转让所得和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以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3.1.1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但以下所得不能作为偶然所得
根据财税〔200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根据财税字〔1998〕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7〕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3.1.20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无法列入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属于其他所得,对于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中已经明确的其他所得有。
根据国税函发〔1995〕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字[1995]64号《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税法 ) 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 , 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 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 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 20%
根据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1999〕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国税函[2006]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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