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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大连国税

发布日期:2016-05-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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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大连国税

1.近期,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变化?新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将污水处理后变为再生水的污水处理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部分)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4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3.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来发热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近期由于不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还能继续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税务政策对财务核算方面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利用工业废气生产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和甲烷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优惠政策之前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即征即退的资格备案?如何办理?

答:需要办理资格备案。

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所需要报送资料如下: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 9000、ISO 14000 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2010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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