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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我国和解与整顿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我国和解与整顿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
B.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C.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
D.破产程序只有在整顿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答案】 D
【解析】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当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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