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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并同时提供运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销售商品并同时提供运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新《收入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因此,在销售商品并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依据上述规定,并参考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判断运输活动是否与履行合同相关、与履行合同相关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转移之前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支出应作为商品销售成本核算;对于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转移之后,同时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作为运输服务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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