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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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