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财会〔2021〕308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我厅根据近年来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实践,以及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有的《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会〔2014〕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综合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强化风险意识、深化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综合考评。根据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
(二)客观公正。根据事务所提供的资料,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复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合理应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向社会发布,引导各方合理选聘事务所。
(四)动态管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类分级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第四条 省财政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审定事务所综合评价政策与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具体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综合评价、发布评价结果等工作。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定为两年一评,具体由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综合评价对象是指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省财政厅执业许可的事务所。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的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党群和统战工作、惩处和自律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指南;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填列信息,开展综合评价;
(四)受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事项;
(五)上报委员会审定综合评价结果;
(六)发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A类事务所分成AAAAA、AAAA、AAA、AA、A五个级别。B类事务所不分级。
第十条 省注协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获AAA级以上(含)的事务所名单,搭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购买会计服务的择优平台,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
第十一条 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向AAA级以上(含)事务所倾斜。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地区事务所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注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财会〔2014〕2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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