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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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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会协[2016]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以下简称《中注协年检通知》)要求,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组织开展2016年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时送报相关材料。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省注协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

  三、年检主要内容

  1、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5、是否缴纳“五险一金”;

  6、会费缴纳情况;

  7、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省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在2015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应完成学时:2015至少完成40课时);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团体会费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省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年检工作程序及要求

  根据《中注协年检通知》要求,2016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申报材料年检、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年检期间统筹安排中注协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及省注协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的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对过去一年中的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质量、执业道德、行业自律、人事档案管理、“五险一金”缴纳、后续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自查。

  (二)申报年检材料。请各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时间安排(附件7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携带相关年检材料到省注协申报材料年检;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人员必须本人到省注协参加年检。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省注协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做出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接受实地检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应予以报告,省注协在年检时予以清理。

  (三)实地核查年检范围为2015年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涉及投诉举报以及省注协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检材料时应完成提交2016年会计师综合评价表(纸制表格及电子表格),具体要求见《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会协[2015]106号文件)。

  (五)为保证我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省注协《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晋会协[2015]8号)精神,在年检期间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获得荣誉称号、做出行业贡献、参政议政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报送省注协行业党委办公室。

  六、应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在所注册会计师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已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2);

  3、未缴纳“五险一金”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3);

  4、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

  5、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及存放单位统计表(附件5);

  6、注册会计师承诺签名确认表(附件6);

  7、2015年度最后一次缴纳“五险一金”凭证的复印件;

  8、2015年12月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工资清单的复印件,要求工资清单上必须有本人签名;

  9、缴纳个人会费、团体会费,一并报送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

  10、注册会计师证书、培训证书原件。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人员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人员任职资格检查表(附件8);2、缴纳个人会费1000元;

  3、注册会计师证书、培训证书原件。

  七、其他说明事项

  1、年检材料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对上报资料不完整的,须补充完整后方可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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