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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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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沪会协〔2016〕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提升协会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一)结合实际,准确划定应检人数

  各事务所要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在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时,应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并及时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信息,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

  (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

  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规定,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专职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情形:

  1.涉及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3.2015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5.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6.已离开事务所未及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变更的注册会计师。

  (三)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市注协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2015年新设立的事务所、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对2015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协作,提高检查效率

  加强与行业监管、培训、财务等工作的协调,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继续教育、会费缴纳、综合评价、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等情况,共同完成年检工作。

  二、年检范围

  凡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年检。2016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

  三、年检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所在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5.其他需暂缓通过年检情形的。

  四、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由事务所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含发文编号)。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换证证书单列)。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4.《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5.《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6.《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表内人员类型列必须选择填写)。

  7.《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表5)。

  8.《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汇总表》(附表6)。

  9.《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接收回执》(附表7)。

  10.2015年以来发生过合伙人(股东)人员变更的事务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复印件。

  11.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5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两份(复印件),不含会计报表及附注),如不能提供业务报告,则需说明理由。

  12.提交注册会计师社保材料细则如下:

  (1)近期查询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的核定表原件);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2)如注册会计师不能提供业务报告,事务所除提供社保局的核定表外,需再提供该注册会计师劳动手册(劳动用工备案)全部记录页复印件。

  (3)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2015年度)。

  (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13.注册会计师近两个月工资清单(2015年1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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