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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2016辽宁注会年检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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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2016辽宁注会年检通知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注师协[2016]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位注册会计师: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等有关规定,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与年检重点

  1.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2.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3.注册会计师完成2015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4.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会费缴纳、业务报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15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因工作中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有无受过行业惩戒。

  年检中重点关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职资格的持续性;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2015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专职执业的情况,以及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三、年检方式与工作程序

  2016年度年检工作以送审检查为主,分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查、年检资料送审检查(个别实地检查)和省注协复核确认处理三个阶段。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查阶段。

  1.自查时间。2016年1月25日至2月29日。

  2.自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开展自查和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填报相关年检表(表式详见附件1),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复核;及时向省注协缴纳2016年团体会费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会费缴纳应在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

  3.信息更新。核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在年检资料送审检查前完成信息的更新。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送审检查阶段。

  1.年检资料送审日期:2016年3月1日至3月1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3《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送审检查)时间安排表》。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派专人持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

  2.对送审检查的,省注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业务工作底稿等。

  3.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于2016年3月17日至3月18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个人会费缴纳单据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

  4.对2015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检查。

  (1)检查时间:2016年3月1至3月18日。

  (2)检查对象:2015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具体实地检查时间及名单见附件4《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实地检查)时间安排表》。

  (3)检查要求。凡列为实地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在本事务所办公地接受省注协年检组的实地检查。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如因特急事情致使其当时不在事务所的且经省注协年检组同意,可于2016年3月21日至3月25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过期仍不参加年检的,作为暂缓检查处理。

  (三)省注协审核确认及年检结果处理阶段。

  2016年3月21日至3月31日,省注协对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和汇总检查数据,依据相关法规及年检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适时召开注册委员会会议审查年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注册委员会审批的年检结果于2016年4月30日前在《辽宁日报》和省注协网站进行公告。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撤销或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需于2016年5月31日前到省注协补办年检手续。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截止2016年4月30日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包括但不限于病休满一年的,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满一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6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8.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9.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10.协会代管期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11.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检查

  1.没有完成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2.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3.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截止2016年3月31日前仍未参加年检的;

  6.借阅人事档案超过6个月未归还的,或超过承诺期未办结或未归还的;

  7.应补充的转所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的,或截止年检日仍未补充的。

  六、年检材料

  1.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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