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办﹝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对《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中评协﹝2008﹞1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三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中评协建立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中评协、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大纲;
(三)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五)指导、评价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指导、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本地区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审核认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六)制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评价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评协、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
(五)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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