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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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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为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之前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评协﹝2005﹞9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评协﹝2005﹞18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评协﹝2006﹞95号)、《关于转发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

2016年2月3日

附件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登记。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管理。

中评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评协为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评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该证书后,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第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分类登记。

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人员),办理登记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评估机构人员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

(四)因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相关工作领域中受行政处罚,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

(六)中评协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二)地方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核,将拟予以登记的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三)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登记;

(四)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登录中评协网站查询个人信息。评估机构人员可以下载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登记卡》是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自律管理。

第十条 中评协定期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分类公布资产评估师登记情况。

第三章 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办理变更登记。其中: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类别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工作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三)资产评估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地方协会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协会报中评协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中评协为资产评估师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表彰、奖励情况;

2.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情况;

3.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4.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5.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被行业协会发关注函或者谈话提醒等非自律惩戒情况;

2.被政府部门发关注函或者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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