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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其执业会员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被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应当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第十八条 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执业会员,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执业会员有权向地方协会申诉;跨区转所的,向转出地方协会申诉。
第十九条 地方协会收到执业会员申诉后,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地方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并提供执业会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的,地方协会可以直接为执业会员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转出地方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 年检
第二十条 中评协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协会对执业会员的年检工作,并授权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的年检工作。
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年检基准日为前一年12月31日,执业会员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八)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单位向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4);
(二)《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5);
(三)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和《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6)进行审查,在《资产评估师年检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附件7)。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入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执业会员申请入会事宜。
第二十六条 执业会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年检、变更及备案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地方协会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二十七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证书和印鉴
第二十八条 执业会员证书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式样并统一编号。
执业会员证书由中评协印制、管理,地方协会发放。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并由地方协会制作、发放(附件7)。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师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加盖本人印鉴,不得在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和印鉴应当与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上记载的签名和印鉴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本办法,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第三十四条 中评协直接受理执业会员(珠宝类)入会事宜。资产评估机构的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视同执业会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视同本办法所称执业会员,其原印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一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其执业会员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被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应当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第十八条 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执业会员,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执业会员有权向地方协会申诉;跨区转所的,向转出地方协会申诉。
第十九条 地方协会收到执业会员申诉后,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地方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并提供执业会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的,地方协会可以直接为执业会员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转出地方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 年检
第二十条 中评协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协会对执业会员的年检工作,并授权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的年检工作。
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年检基准日为前一年12月31日,执业会员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八)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单位向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4);
(二)《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5);
(三)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和《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6)进行审查,在《资产评估师年检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附件7)。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入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执业会员申请入会事宜。
第二十六条 执业会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年检、变更及备案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地方协会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二十七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证书和印鉴
第二十八条 执业会员证书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式样并统一编号。
执业会员证书由中评协印制、管理,地方协会发放。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并由地方协会制作、发放(附件7)。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师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加盖本人印鉴,不得在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和印鉴应当与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上记载的签名和印鉴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本办法,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第三十四条 中评协直接受理执业会员(珠宝类)入会事宜。资产评估机构的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视同执业会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视同本办法所称执业会员,其原印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一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4、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5、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7、资产评估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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