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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将可转债转换为股份时,将初始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为保持会计的一致性,认股权持有人到期即使没有行权,也同样做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权一样的分录,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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