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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4-09-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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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会计处理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的账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原投资性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提示:

  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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