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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6-08-17 23:50:4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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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所所长签发扣押文书无效。征管法第40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扣押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见征管法细则第63条。
3、扣押货物时,必须开具收据。见征管法第47条。
个体工商户能够获得赔偿。见征管法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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