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建〔2018〕7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核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预算评审是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凡需预算评审项目,其评审业务按照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什么叫地方财政预算?
地方财政预算是一个地方,比如省、市、县的收入支出,不含上解给中央、省、市的收入,就是本地实际能花的钱,分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简单点就是把给别人的减掉,剩下自己花的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四川省有关财政预算的管理办法是《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和各部门的职责,以及预算的审核、批准和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监管财政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所制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此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四川省,而其他省份的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地方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缴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林业执法,保护森林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他产品;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他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财政预算要求?
财政预算也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表格之中,以清楚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因此,对财政预算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七为重要。具体要求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细化财政预算编制内容,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2、积极推行规范化的“零基预算”,增强预算的准确;
3、编制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
4、施行综合预算的管理思想,实现收支统管,增强预算的科学性;
5、明确预算运作程序,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
6、硬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的严肃性。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概述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制定、实施和监督的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标准的管理实施主体,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规范和统一天津市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内容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标准的确定和修订程序:规定了天津市地方标准的确定、修订程序及相关要求。
- 标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标准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和颁布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标准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标准的监督管理措施和程序。
- 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明确了标准的实施和执行要求,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意义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本市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标准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推动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策略
在实施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策略:
- 强化标准制定机构的责任意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 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 积极推动标准的国际化,提高本市标准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 加强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市民和企业对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语
通过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系统实施,将为天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天津市向着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
财政预算的分类?
财政预算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一)按收支范围管理分类,可分为总预算和单位预算。总预算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由各级政府的本级预算和下级政府总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总预算构成的基本单位。
(二)按预算的级次分类,可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反映中央政府活动的财政收支计划。地方财政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反映各级地方财政收支活动计划的总称。
(三)按编制形式分类,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四)按编制方法分类,可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五)按投入项目能否直接反映其经济效果分类,可分为项目预算和绩效预算。
(六)按预算作用的时间分类,可分为年度预算和中长期预算。
财政预算如何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预算编报程序完成。
“一上”——单位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主管部门:报送部门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为编审基本支出预算提供依据;按项目库管理要求,报送项目支出需求,项目库应根据单位工作计划参考上年项目资金规模填报。
“一下”——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部门单位根据控制数及部门预算项目建议修改调整形成预算草案。
“二上”——部门单位上报预算草案,并报送预算编报说明。
“二下”——财政部门完成对各部门预算草案数据的审核,编制汇总形成本级财政部门预算草案。财政部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预算草案,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财政部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自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各自部门预算。
地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专项债券是中国政府为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而发行的债券。以下是地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定义:地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而发行的债券。
2. 资金用途:地方专项债券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民生项目,包括道路、桥梁、环保、教育和医疗等方面。
3. 项目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债券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4. 债券规模: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设定地方专项债券的规模和期限,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5. 投资者权益:地方专项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债券发行和使用透明度。
6. 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专项债券的募集、使用、还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地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债券发行、使用和还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促进地方专项债券的良性发展。
明朝有财政预算吗?
明朝没有财政预算,只有收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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