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查会计事务,一种是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就是国家规定必须通过社会审计机构来审查单位的会计事务,实施监督;另一种则是单位自愿进行委托,评价和帮助其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是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得以进行的必要保证,只有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如实反映的情况,才能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事务作出有效的检查和评价,所以对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是一项法定的责任,如果违背法律规定,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或者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是不可靠的,甚至是弄虚作假的,这就不但为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而且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会计年报,所得税汇算和企业年检的问题(急)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
一、企业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因此,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工商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必要的资料申请办理企业年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您必须在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送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由于今年5月31日是星期日,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所以,最晚在6月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送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按照资料要求的共性:您必须准备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要求会计事务所准备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前面3个报表是工商年审和税务年度纳税申报都要用到的资料,后面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只有国税局需要报送。
工商年检所需其他资料只能您自己收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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