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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哪些税?

发布日期:2026-08-18 03:13:5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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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
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
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
而所会影响涉及的税有:
1、企业所得税
2、流传税
3、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5、契税
企业合并所涉及的税务众多,建议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节省税务成本。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19年的行业经验,经历了众多企业资产重组合并的案例,拥有独家版权“企业财富安全管理技术与流程集成系统”,可帮助企业预控风险,最大程度节税/省税/少交税。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哪些可以弥补哪些不能弥补

五种可以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二、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的企业包括: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进行清算处理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因此,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亏损弥补。

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二、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此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免税所得包括不征税收入不再用于弥补亏损。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因此,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为调剂”,而应各自纳税与补亏,免税项目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

三、核定征收年度不得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四、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适用?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境外亏损不可抵减境内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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