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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了《解读财税[2008]170号:实行增值税转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至少不能完全信。
对于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最主要的就是“实际发生”的解读。笼统的认为合同在09年之前签订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太绝对了。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合同08年6月签订,约定供应商2009年开始供货,采购方是不是也不能抵扣?我认为不是的。
对于实际发生,要根据合同的实质来看。建议以会计上对方收入确认时点来判断。即设备的所有权、风险以及收益是否已经转移到我方。
回到你的问题,电力在建工程,预付款比例多少(大部分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是否成套设备(设备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风险和报酬(供应商是不是要提供安装)等等。
总之,我的看法是不一定不能抵扣,视情况而定吧。
金窝窝网商研究院研讨会是如何解读《电商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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