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入固定资产怎么账务处理?
按揭贷款购买的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应付款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按揭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售价) 贷:银行存款(已经支付的货币资金部分) 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余款) 计提和支付价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部分)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还款金额) 贷: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的会计分录 (一)应付融资租赁款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长期应付款。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资产 企业延期付款购买资产,如果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所购资产的成本应当以延期支付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负债所包括的上述每一项内容都是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中很重要的知识点,都是需要大家多方面全面掌握住的知识点。负债的根本性质应该是一种清偿责任,它不仅包括过去事项和交易所形成的现时义务,而且包括某种将来业务结算。
购入固定资产怎么做分录?
公司用现金1600元购入固定资产(打印机)一台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1600/1.17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17/1.17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600使用期3年,残值率5%借:管理费用----折旧 (1600/1.17)*(1-5%)/36贷:累计折旧 (1600/1.17)*(1-5%)/3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用考虑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17/1.17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亦称“记帐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帐户前,通过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帐符号,有关帐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购入固定资产是否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这里所说的凭证,是指合同、书据、账簿和权利证照。 所以,购买固定资产,如果签订了购销合同,那就要按合同所载明金额的0.03%交纳印花税;如果没签合同,那就不用交
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问题?
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探讨 随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有些业务的会计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中,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业务核算就如下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该类业务涉及到增值税时,收入准则并未对其账务处理作出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以下简称“指南”)中对“长期应收款”科目予以讲解时提出:“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此处的“相应”该如何理解,实务中又该如何操作没有进行具体阐述。与此同时作为购买方的债务人,随之也就会产生“长期应付款”债务。正如指南中对“长期应付款”科目予以讲解时所述:“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的资产,就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价款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这一科目的介绍中,甚至连上述“相应”两字提也未提。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讲解,不可能细致到对所有业务的所有可能性的处理,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实务中发生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业务时,购销双方进行账务处理没有依据。 一、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现状 对上述增值税的处理,下面通过实际举例分别予以具体分析。 [例]20×5年1月1日,乙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甲公司购入一套大型设备(为方便起见,假定不需安装),合同约定的购入价格为2000万元(含增值税),分5年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支付。在现购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购买价为1600万元(含增值税)。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方法一:购买日支付增值税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这也就意味着乙公司在购入大型设备的当日,支付了增值税额,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乙公司支付的增值税额是2000+1.17×17%=290.6万元呢?还是1600+1.17×17%=232.48万元呢?由于是在对方销售时就支付,购买方肯定只愿也只需承担1600+1.17×17%=232.48万元增值税额,则不含税价2000÷1.17=1709.4万元需在以后5年每年末等额支付。购买方乙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60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418800 贷:长期应付款17094000 银行存款2324800 据:各年付款额的现值=现购方式下应付款项金额 有:232.48+(1709.4+5)×(P/A,i,5)=1600 由插值法得出:i=7.93% 按实际利率7.93%编制分期付款融资费用摊销表,见表1。 (2)20×5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 借:长期应付款3418800 贷:银行存款3418800 借:财务费用10844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0844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账务处理同(2),只是分摊金额略有差异。 上述处理是假定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额时所做。但在实务中行得通吗?一方面,乙公司既然是采用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通常情况下就不会将增值税额预先支付;另一方面,就算是乙公司愿意先支付增值税额,其该承担的增值税按上述的方法是以现购方式下的购买价1600+1.17万元为计税依据的。但作为销货方的甲公司,难道不可以向乙公司索取2000+1.17×17%=290.6万元的增值税吗?毕竟协议约定乙公司的2000万元货款是分5年于每年末等额支付的。 方法二: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一并支付增值税 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假定甲公司“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对乙公司而言只需在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时支付增值税额,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乙公司在购入设备时,按约定就应承担2000万元的债务。 (1)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60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20000000 据:各年付款额的现值=现购方式下应付款项金额 有:(2000+5)×(P/A,i,5)=1600 由插值法得出:i=7.93% 按实际利率7.93%编制分期付款融资费用摊销表,见表2。 (2)20×5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 借:长期应付款40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0 借:财务费用12688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688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账务处理同(2),只是分摊金额略有差异。 上述账务处理同样存在问题。因为例题中的假定与有关税收法规相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为“采取赊购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甲公司本应在每年末收取款项时计交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每年末支付款项时,承担增值税负税义务。但上述账务处理并未体现。关于这一点,从甲公司的账务处理看更能说明存在的问题。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方法一:购买日支付增值税 20×5年1月1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1.17)13675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600+1.17×17%)23248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这样处理,作为债权债务双方,从长期应收款(2000万元)和长期应付款(2000万元)账面而言是一致的。但这种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销售方是不会接受的。因为,销售方在当期并未收到款项,但却要在销售的当期交纳全部的增值税额。 方法二: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一并支付增值税 20×5年1月1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1709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1.17)13675200 未实现融资收益3418800 因为按约定,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在收取最后一笔款项时计收。而上述销售业务协议约定的金额2000万元中的不含税价是1709.4万元,其在以后的5年等额收取,销售实现时的公允价值1600万元的不含税价是1367.52万元,就是销售方的销售收入,两者的差额341.88万元为销售方未实现的融资收益。至于增值税款正如上所述,销售方是不会在此时就将其挂账的。否则,尽管其在销售时没有收到增值税额,但却要承担交纳增值税的义务。可见,此做法站在销售方的角度是可以接受了,但从长期应收款(1709.4万元)和长期应付款(2000万元)账面而言却不一致了。 当然,伴随着甲公司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也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考虑增值税。此时乙公司就可以做如下相应处理: 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600+1.17)136752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418800 贷:长期应付款17094000 但按税法规定购买方承担的增值税也应计入成本,这样又造成如下后果: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日就是一分水岭,其前后期同一设备的入账金额不同,随之就会产生调整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各期折旧额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 二、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策 笔者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应遵循两个原则,其一,对于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应殊途同归。结合上述大型设备的入账金额即原始成本,无论采取怎样的假定条件,其入账金额应是一致的;其二,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能与有关税收法规相悖,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还是应纳税额的计算。 结合本实例,第一,税法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那么对销货方而言,就应在约定日计交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买方而言,在此日就可取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若可抵扣的话)或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至于在会计处理上,双方还是按协议约定2000万元分5次在每年末等额支付;而不必在会计处理时再附加一个“是在购买时支付增值税还是和最后一笔款项一起支付”的假设条件了。如此销售方就需要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再增设一个二级科目“待交税款”予以反映。第二,计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1600万元,而非2000万元,具体处理仍以上述实例予以说明。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1.17)13675200 应交税费-待交税款(1600+1.17×17%)23248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按实际利率7.93%(计算过程略)编制分期收款各年实现融资收益计算表,见表3。 同样,按实际利率7.93%编制分期收款各年待交税款冲减额计算表,见表4。 根据表3、表4甲公司各年末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20x5年12月31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00 贷:财务费用1268800 借:应交税费——待交税款396800 财务费用184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12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账务处理同(2),只是分摊金额略有差异。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5年1月1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60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20000000 以后各年末支付款项等的会计处理,见前面乙公司的处理方法二,在此不再赘述。
购入固定资产会计分录怎么写?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如果是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还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会计分录应注意:
1、确定这项业务涉及那些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属于哪类,如:资产类、负债类等。
2、确定会计科目借贷方向、金额。即:借贷方向、科目名称、金额必须全部具备、正确。
3、凡是有明细科目的,必须把明细科目写上。
购入固定资产需要哪些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应取得购买发票入账,还有为此付出的运费、安装费、人工费等等费用的凭据。总之,在此固定资产可使用前所有的支付费用,均应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当然,现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原值不包括增值税金额。
固定资产购入暂不使用如何账务处理?
购进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
1、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2、安装完毕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3、在建工程科目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
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固定资产购入时要资本化还是有进项?
固定资产购入时要资本化,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额的是可以抵扣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
融资购买无形资产是指,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亦称为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融资购买无形资产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项业务来处理:一项业务是购买无形资产;另一项业务是向销售方借款。因此,所支付的货款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要采用现值计价法,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笔者认为,这种会计核算方法过于繁琐,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财务费用的确定等影响较大。融资购买无形资产采用协议价值计价法进行会计核算明显优于现值计价法,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购入固定资产(设备)是否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这里所说的凭证,是指合同、书据、账簿和权利证照。 所以,购买固定资产,如果签订了购销合同,那就要按合同所载明金额的0.03%交纳印花税;如果没签合同,那就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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