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公司归谁?
破产清算后 ,公司的所有资产被处置抵偿债务 ,最后法人资格被注销 。
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清算的区别?
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的区别主要是破产行为发生之后受到损失的主体不同。破产很好理解,就是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公司破产清算要几个部门?
财政部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监部门。
破产清算步骤?
第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
三,破产债权。
第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第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申请。
破产清算程序?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
五是清偿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上市公司破产清上赔偿顺序是一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社保,二偿还债务人欠款 ,三支付优先股股东出资款,四支付普通股股东出资款。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区别?
破产重组指重新组合再谋发展,破产清算则彻底倒闭。
公司破产清算改革职工安置方案?
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首先应当由破产的企业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后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公司被判破产清算是好还是不好?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任何企业在其运行中都可能面临破产的可能性。
企业破产清算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1、进行破产重整不可避免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负面的影响。企业申请破产重整,表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会动摇企业的供应商、业务往来的客户,甚至于员工对企业的信心。
此外,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可能会动摇,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如何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2、中小企业大多存在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账户公用,公司财产私人使用,导致了企业与个人难以完全区分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被管理人追加进入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这就是说当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类行为或宣布其无效,并追回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利。
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有权追回。
综上,债务人无论是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都有利有弊,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真的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
3、清算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清算前
(1)审理周期长。造成这个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劳动纠纷、清算程序、资产的回收、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导致审限无法预测。浦东法院的沈惠平说“曾经有一起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案件的数量超出20件,其中3起涉银行的撤销权诉讼
。这3起案件前后涉时已有2年之久,目前仍在审理中。因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破产案件无法继续推进,只能依法中止。”
(2)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
一是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严重负债经营,却仍然坚持债务人有能力支付或偿还;
二是由于通过申请破产而最终受偿到债权顺位偏后,甚至因为没有破产财产分配而得不到清偿,所以债权人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而更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债权的实现;
三是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来主张债权,债权人也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其债权保护更容易些。
(二)清算过程中
(1)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
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容易出现乱收费的情况,此现象导致破产清算的无用功。
(2)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中没有财务监督。
清算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像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的漏洞,甚至消耗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缺乏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过于形式化。
(3)清算工作效率不高。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
有些清算小组中有些人员能力不足,素质不高,对清算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不了解,从而影响整个小组的进度,造成没有必要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这就是清算小组人员构成不合格导致的。有些企业资产已经处置,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及时传递到会计部门,没有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
另外,在清算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方面,随着经济科技的变动,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应当
公司破产清算对职工借款如何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对于职工借款,需要结合借款时间,借款性质,根据借款的实质性质区分,列为第一顺序或者列为普通债权清偿,对于入股性质的借款则有可能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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