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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财税有哪些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6-08-17 22:39:5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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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
根据增值税抵扣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引起的税务登记变更,若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需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税务变更前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2. 餐饮行业纳不同来源的农产品都按照11%的进项税额抵扣,会存在涉税风险吗?

餐饮行业纳税人在采购农产品时,出于成本、原料、运输等方面的考虑,会通过农产品生产者、零售商和批发商等不同渠道进行采购,但会计在进项税额抵扣时,都按照11%的进项税额抵扣;
我国餐饮行业抵扣文件中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时,可以使用国家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来进行收购发票,并且按照现行的规定计算进项的税额。
根据我国财税的有关规定规定,纳税人从批发或者零售环节购买进适用于增值税政策的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来的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 税务稽查后需补交增值税,但企业有部分进项税额并未抵扣,是否可以用来抵减税务稽查补税部分?
国税函相关规定:在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照欠税发生的时间依次抵扣。抵减的欠税包含呆账金额和滞纳金。在确定实际抵减金额的时候,按照开《通知书》的日期为截止的日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但是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金额。如果欠缴金额大于留抵进项税额的话,实际抵减金额应该等于留抵税额,如果欠缴金额小于留抵进项税额的话,实际抵减金额应该等于欠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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